清遠市金運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輝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0755611176B
地址:清遠市高新區(qū)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6號小區(qū)
經查,發(fā)現清遠市金運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運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
1.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間,你公司作為危險廢物接收單位,在編號為20234418005552等47張《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危險廢物運輸信息、危險廢物接收信息與實際不符,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紙質轉移聯單;
2.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間,你公司多次雇請貨車司機駕駛車輛從危險廢物移出單位接收廢線路板、廢覆銅板等危險廢物后運輸至清遠市生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清遠市創(chuàng)環(huán)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無資質的公司非法貯存處置,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金運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公司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楊偉明、周騰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證明:楊偉明、周騰的身份信息,上述2人可代表你公司辦理相關環(huán)保事項。
證據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441802211210)正本復印件,證明:你公司已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資質,核準經營內容包括手機、貯存、利用其他廢物(HW49類中的900-045-49,其中包括為拆解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1萬噸/年,已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2萬噸/年)3萬噸/年。
證據四:《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6月19日制作),證明: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調取了你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出具的涉及廢物代碼為900-045-49的《危險廢物聯單》。
證據五:聯單編號為20234418005552等47張《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其對應的稱重記錄單,證明:《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流程已完結,非補錄聯單。
證據六:清遠市交通運輸局兩客一危一重營運車輛主動安全防控平臺查詢的運輸車輛軌跡,證明:47張聯單中到達你公司的時間段內,運輸車輛實際并未到達你公司,而是運輸至清遠市生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清遠市創(chuàng)環(huán)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公司。
證據七:《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調查詢問筆錄》(郭光輝,2024年6月19日制作),證實:郭光輝作為金運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部分應運輸至你公司的危險廢物未進入你公司處置,而是由周騰安排轉移到其他公司進行處置。
證據八:《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周騰,2024年6月20日制作),證明:周騰作為金運公司市場部主管,安排運輸公司在收運了應運輸至金運公司的危險廢物后,未運輸至金運公司而是運輸到其他地方進行出售或處理,金運公司將危險廢物提供給清遠市生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等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且47張聯單中的運輸時間與實際不符。
證據九:廣東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公司清單》,證明:清遠市生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清遠市創(chuàng)環(huán)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
你公司上述未按危險廢物聯單管理要求記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將危險廢物交無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奔暗诎耸畻l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huán)清城罰告〔2024〕4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4年10月6日,你公司進行陳述申辯,提出以下意見,申請減免行政處罰:
1.47張聯單涉及運輸轉移的廢物均為危險廢物,最后均運輸至無資質的公司貯存處置,或提供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二的相關規(guī)定,以上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實質上是同一性質同一個連貫的違法行為,不應被割裂開來視為兩個獨立的違法行為;
2.無論有無聯單,或是聯單的填寫是否真實,最后的結果均是交由無資質的公司貯存處置或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這些行為應視為一個整體的違法行為,應按照罰款數額最高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3.金運公司主動配合我局的調查,包括現場的勘查和取證,提供相關證據和信息、如實回答相關問題,并立即采取了糾正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4.你公司稱目前經營困難,受整個經濟形勢影響,原材料及人力成本大幅上升,資金鏈緊張,難以維持正常運營。
經我局集體討論,決定部分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钡囊?guī)定,你公司上述未按危險廢物聯單管理要求記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將危險廢物交無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的行為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按照罰款數額高(將危險廢物交無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的規(guī)定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或者關閉:……(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guī)定,參照《廣東省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改正;
2.處以罰款(人民幣)捌拾萬元整(¥8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系人:朱志懌、傅連科 聯系電話:0763-3939737
郵 編:511500 傳 真:0763-3939791
聯系地址:清城區(qū)人民一路33號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清城分局
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4年12月5日